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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林地----如何界定林地?

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土地不同的特点。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林地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

一、关于林地定义的剖析

虽然林地资源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土地中如何界定林地的概念和范畴?目前存在“现状论”、“规划论”、“综合论”等三种不同观点的定义,分析剖解如下:

1、林地界定的“现状论”

“现状论”界定林地的理论基础源主要是林地的特征----“森林”覆盖,认为林地的“森林”覆盖没有继承性,只有现实性。即现状有“森林”的土地就是林地。

国际上对林地的界定看,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往往是从定义“森林(Forest”的角度来理解“林地(Forest Land”的内涵,早在195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采用了基于土地覆盖的界定标准。即凡是生长着任何大小林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只要具有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生产能力,并能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都称为森林。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UNCBD)、联合国环境规划UNEP)等国际公约或组织均采用这一定义(FAO,2010),即林地包括森林和其他林地。其中,森林指面积不小于0.5hm,树高超过5m,郁闭度不小于10%或者今后能达到以上标准的土地,生长有林木的农地或城市用地除外。其他林地,指除“森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不小于0.5hm,树高接近或超过5m,郁闭度为510%;或者灌木丛、矮树和树木综合覆盖度超过10%的土地;生长有林木的农地或城市用地除外。FAO的林地标准,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确定:一是有树木覆盖,二是没有其它主导用途。

我国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林地分类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等林业调查技术标准,就是基于这种“现状论”,按照现状有“森林”的就是林地这一观点界定林地并调查、落界

2、林地界定的“规划论”

“规划论”界定林地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林地的用途----“规划用途”。认为经过有效的规划所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就是林地。对一个或一定地区范围而言,按照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前景和需要,在空间上、时间上对“发展林业这种土地的特定利用目的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从而确定土地的林业用地方向“规划论”看,“林地”与“林业用地”是等同的。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这里的关键词是“规划确定的”,实质上就是林地界定的“规划论”。

3、林地界定的“综合论”

“综合论”界定林地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林地的法定属性。即在一定的时间阶段内,林地的法定属性是有继承性的。是不是林地?不能仅看即时状态是否有“森林”植被覆盖,而应看一定的时间阶段内土地的法定用途与属性,例如:是否有林地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不动产证书;还应看一定时间阶段内土地的规划属性是否是林业用地?

二、关于如何界定林地

分析剖解林地定义的“现状论”、“规划论”、“综合论”等三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在综合分析一定时间阶段内“涉林土地”的法定属性、历史演变及有效规划的基础上,界定林地边界,厘清林地与其他土地的范围。

1、以法管地,看“林地”的法定属性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都包括在登记的权利范围内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物权法定、“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原则。对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原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登记,并确权发证。同时要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一地多证)、地类重叠(一地多类)等难点问题。

2、以史析地,看“林地”的演变过程

从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的演变过程,判断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原因和演变进程。应收集一定时期内“林地”变化的档案资料,如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开垦林地等非森林经营活动)、森林经营活动(包括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等,通过对照一定时期内不同时段的林地数据库或前后期遥感影像,判读区划林地变化图斑并分析原因,再结合现地调查核实等技术手段,从而掌握“林地”变化的空间分布与管理属性变化信息,判断“林地”的真实属性。

3、以规展地,看“林地”的有效规划

通过规划来调控土地利用方向和属性是世界各国的普通做法。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所辖国土空间资源和布局进行的长远谋划和统筹安排,旨在实现对国土空间有效管控及科学治理,促进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其特点是:强化了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且强调了专项规划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下进行。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的现时状态,而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的未来状态。土地用途从现状用途到规划用途转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一地块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在经批准并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前,土地的性质仍为农用地,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林地管理也是如此,从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资料看,记录的是现状地类,也就是当前状态下土地所属的地类;从用地规划看,地类是规划地类。看现时的具体地类,目前仍然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用途或者地籍调查或不动产登记等法定的现实用途确定,而不能一味强调规划的用途。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林地管理活动中,林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或林权登记等方式认可的块状土地。有林的地块不一定是林地,无林的地块不一定不是林地

一方面,林权证等不动产证法定规划才是确认林地的可靠证据,前者强调的是现状,后者强调的是将来。现状可通过法定程序来符合规划的将来;另一方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现状调查,只有通过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后,其中的相关“林地”才能符合森林法“规划确定”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基数时,不能直接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而最终应依据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原因在于:“国土空间规划”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林地现状数据,经过了地类的对应、细分、归并、转换等处理,其林地规划基数并不完全等同于林地现状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融合必要的,仅是初步,并不是确定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基数的终极融合。相关内容将在“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之数据融合”专题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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